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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 莉: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创新价值与法学“三大体系”建设

姚莉 ZUEL法商研究 2022-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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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法商研究》2021年第2期


姚  莉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目次一、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形成过程和鲜明特色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创新价值

三、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推进法学“三大体系”建设

摘  要  习近平法治思想具有人民性和科学性有机统一、普遍性和特殊性有机统一、守正性和创新性有机统一等鲜亮的理论特色,是法治中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系统阐发。准确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体系和创新价值,既是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的内在要求,也是推进中国法学全面现代化的实践要旨。习近平法治思想系统回答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的价值论、认识论、方法论等重大问题。在新时代推进法学“三大体系”建设,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统筹法学学科体系的整体设计、提升法学理论研究的自主性、增强法学话语体系的感召力,构建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新法学。

关键词  习近平法治思想  依法治国  “三大体系”  新法学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顺应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时代要求应运而生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习近平法治思想具有高度的理论原创性,深入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应当准确把握其创新意涵,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理论立场来系统梳理其核心要义,深刻领会其时代价值与深远意义。在此基础上分析其实践和理论创新价值,为推进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建设而努力。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形成过程和鲜明特色

在长期的治国理政实践中,对于为什么要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怎样的法治国家、怎样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等重大命题,习近平同志始终保持高度关注并不断深化思考,在实践与理论之间反复检验,最终形成内涵丰富、论述深刻、逻辑严密、系统完备的习近平法治思想。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形成过程

1.战略规划设计阶段(2012-2014年)。习近平同志善于运用战略性思维推行法治工作。他在地方工作期间就十分重视法治建设,如在福建工作期间,他亲自担任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组长,在全国率先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在浙江工作期间,他率先作出建设“法治浙江”的重大决策,在省域层面对浙江的法治建设进行布局;在上海工作期间,习近平同志也十分重视法治工作,要求各项工作都要深入贯彻法治,在法治城市建设上开创了新风貌。由此可见,习近平同志在地方工作期间的实践探索,为其领导全面依法治国战略规划的制定奠定了经验基础和理论准备。2012年12月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吹响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号角;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在作出全面深化改革战略部署的同时,提出“建设法治中国”的重要目标,强调“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以全会的形式专题研究部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一基本治国方略,明确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总抓手,并将其纳入“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之中。可以看到,在这一时期“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酝酿和设计是紧紧围绕中国实践需求和长远发展战略来进行的。习近平同志在这一时期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做好了思想准备和战略部署。


2.战略内容优化阶段(2015-2018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后,全面依法治国战略进入内容优化期。在这一时期,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重点围绕全面依法治国的具体内容进行详细研究和全面部署,进一步深化了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具体内容和主题。择要而言,包括:(1)2015年2月2日,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习近平同志系统阐述了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理论关系以及提高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的问题;(2)2016年12月9日,在中共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中,对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进行了深入阐释,强调法治和德治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3)2016年12月23日,习近平同志就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作出指示,强调要坚持依法治国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统筹推进、一体建设;(4)2017年10月18日,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集中阐述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理论内涵和基本方略,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5)2018年8月24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并以“十个坚持”明确其基本内容。


3.战略实施加速阶段(2019-2020年)。在完成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设计和内容优化后,习近平法治思想进入战略实施加速阶段。在2019年1月15日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同志重点阐述了加快推进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的问题;2019年9月24日,在十九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七次集体学习活动上,习近平同志阐述了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问题。2019年10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切实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权利”是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13个显著优势之一,强调要“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这一阶段,习近平法治思想更多的是围绕法治战略实施问题而展开的,体现了习近平同志真抓实干的务实精神。


综上可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形成过程是一个从战略设计到战略实施的有序推进过程。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全面依法治国的行动指南,同时也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生动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发展。2020年11月16-17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首次提出习近平法治思想,这既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实践要求,也是习近平同志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理论思考渐臻成熟的必然产物。

(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鲜明特色

习近平法治思想根植于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不仅有高瞻远瞩的战略思维、勇于革新的改革思维、求真务实的实践思维和精准练达的辩证思维等理论品质,而且还具有科学性和人民性的有机统一、普遍性和特殊性的有机统一、守正性和创新性的有机统一等鲜亮的理论特色。


1.人民性和科学性的有机统一。习近平同志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基本立场思考法治问题:“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 在习近平同志的重要讲话、批示和文章中,这样的论述比比皆是,彰显了人民至上的鲜明立场。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揭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制度、理论、文化及其实践的发展规律,是科学的理论体系。习近平同志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来统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战略,他强调:“要把全面依法治国放在‘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中来把握,深刻认识全面依法治国同其他三个‘全面’的关系”。这充分体现了习近平同志高瞻远瞩的系统性思维。在战略设计上,习近平同志十分强调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他指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途径。科学立法的核心在于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民主立法的核心在于为了人民、依靠人民”。习近平法治思想科学性和人民性的有机统一,对于确保法治中国建设实践始终保持正确方向和持久动力具有深远的意义。


2.普遍性和特殊性的有机统一。习近平法治思想始终坚持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作为思考中国法治发展的立足点,在此基础上自信有为、和谐有序地开展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布局、体系设计和贯彻落实。习近平同志指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一个重大课题,有许多东西需要深入探索,但基本的东西必须长期坚持。” 这包括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这三个方面实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规定和确保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制度属性和前进方向。” 这种普遍性和特殊性有机统一的理论品质还体现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之中。例如,针对司法体制改革问题,习近平同志指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要更好坚持党的领导、更好发挥我国司法制度的特色、更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在充分考虑国情的基础上,习近平同志始终以开放的心态看待世界上其他法治文明,他强调“坚持从我国实际出发,不等于关起门来搞法治。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对于各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具有普遍意义,我们要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这一系列辩证统一的论述深化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认识,实现了法治理论普遍性和特殊性的有机统一。


3.守正性和创新性的有机统一。作为引领和指导全面依法治国的科学理论体系,习近平法治思想不是凭空产生的,其在理论风格上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一脉相承。一方面,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继承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中的法治理论精髓,汇聚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法治理论研究的优秀成果,形成了博大精深的思想理论体系;另一方面,习近平法治思想孕育于伟大实践之中,始终坚持从当代国情和法治建设的具体实践出发,以问题为导向,在不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过程中创新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深刻揭示了中国法治发展的基本规律,深刻回答了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如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如何统筹推进法治建设工作等基础性理论命题,系统回答了在新时代如何有序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军、全面深化改革等重大战略性问题。实现了理论发展的守正性与创新性的有机统一,彰显了鲜明的理论特色。

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创新价值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发展史上的一次伟大创新,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在法学理论领域之集大成者。不仅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引价值,同时也具有十分重大的理论创新价值。

(一)推动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发展的创新价值

作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法治思想内涵丰富、论述深刻、逻辑紧密,是学理性极强的社会科学理论。习近平同志法治思想是基于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结合法治发展的普遍规律、中国现阶段国情以及丰富的实践经验而创立的,是理论逻辑、历史逻辑与实践逻辑的统一,具有鲜明的理论特色。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成果,是深入汲取域外先进法治理论和中华法系的思想精髓,广泛吸收古今中外的法学家、思想家的智慧,在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尊重和保障人权、制约权力与保障权利、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党的政策与国家法律、法治与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等方面,对一系列符合时代进步趋势、符合人民需求和契合国情的理论命题和观点进行了提炼和升华,科学阐释了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三位一体”推进法治建设、党法关系、社会主义法治核心价值、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构成、法治与改革、法治与发展关系等一系列具有鲜明时代特色的重大命题。这一系列理论创新将从概念、命题、体系、学科、话语等多个维度丰富当前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推动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发展和繁荣。

(二)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实践的统领价值

马克思主义认为,实践是理论的基础,是理论的出发点和归宿点,但理论必须接受实践的检验,为实践服务。习近平法治思想不仅具有深厚的理论品格,而且具有鲜明的问题意识和实践导向,因而能够对改革实践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以“深入推进国家司法体制改革”为例,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有关“司法体制改革”的内容始终围绕“什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为什么要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怎样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三大核心问题进行展开,有效破解了人民群众对“法福利”需求日益增长与司法公共品供给不充分的难题,消解了司法能力与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不完全适应的矛盾,弥补了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实践先行与司法理论创新滞后不协调的短板。司法改革显著成绩的取得是坚持实践导向的习近平法治思想统领司法改革全局、协调各方、有序推进的结果。这种理论指引实践创新的例子不仅体现在司法体制改革领域,而且在执法体制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诸多方面均取得显著成效。这充分体现了理论与实践相互促进的辩证法,破立并举、革故鼎新。

(三)引领中国哲学社会科学发展的开创性价值

习近平法治思想不仅具有重大的实践价值,而且对中国哲学社会科学的发展也起到重大的引领作用。不仅是理论的政治指引,更是深化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理论武器,具有极大的开创性。这种开创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我们提供了认识和解决新时代法治矛盾的新思维。习近平同志始终坚持以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和辩证性的观点看待中国的法治实践问题,如针对改革与法治这一对“破”与“立”的矛盾问题,习近平同志以辩证思维予以科学回答。他指出:“我国改革进入了攻坚期和深水期,改革与法治的关系需要破解一些新难题,也亟待纠正一些认识上的误区。一种观点认为改革就是要冲破法律的禁区,现在法律的条条框框阻碍和滞迟了改革,改革要上路,法律要让路。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法律就是要保持稳定性、权威性、适当的滞后性,法律很难引领改革。这两种看法都是不全面的,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这就是我们说的改革与法治是两个轮子的含义。” 这种娴熟使用辩证法、精准把握实践问题的能力及精辟的阐述,对我们认识当下中国的法治矛盾及其解决具有很强的方法论启示意义。


第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我们揭示了中国法学教育发展的新方位。习近平法治思想对发展新时代法学教育具有很强的指引价值。长期以来,我国的法学教育陷入“通俗化”和“精英化”两种教育观的争论之中,并曾在实践中产生了“言必称英美”的法学教育怪现状。对于法学教育的方向和学科体系建设问题,习近平同志旗帜鲜明地指出:“我们有我们的历史文化,有我们的体制机制,有我们的国情,我们的国家治理有其他国家不可比拟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也有我们自己长期积累的经验和优势,在法学学科体系建设上要有底气、有自信”。这实际上从正面回应了以往法学教育过度“西化”的问题,揭示了中国法学教育发展的新方位。


第三,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我们开辟了法学理论研究的新境界。习近平法治思想具有全新的理论风格和深刻的理论内涵,主要从两个方面为当前我国的法学理论研究开辟了新境界:一是习近平同志始终坚持问题意识、实践导向的研究风格为法学理论研究树立了标杆。二是习近平同志始终坚持用直白平易的语言来阐释中国的理论命题,用踏实的作风进行调研,为广大法学理论研究工作者树立了榜样。学风是决定研究深度的重要保障,习近平同志十分重视学风问题,他指出:“繁荣发展我国哲学社会科学,必须解决好学风问题”。习近平法治思想朴实的理论风格必将引领法学理论研究的新风气,推动中国法学理论研究的新发展。

(四)促进世界法治文明进步的原创性贡献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世界格局变动下的中国理论创新,是中华民族对世界法治文明的原创性理论贡献。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阐释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原则、本质和内容构成,从理论上回答了社会主义国家如何建设法治的重大命题;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对党的领导与法治关系的阐述,从逻辑上厘清了党与法的关系,有力论证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高度统一性,丰富了世界法治话语体系,对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具有重大的指引作用。在国际话语体系方面,习近平同志提出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强调“要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积极倡导相互依存的国际权力观、共同利益观、可持续发展观和全球治理观,对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话语体系起到了举旗定向的关键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引下,我国在深化现代科技在社会治理服务和执法司法中的应用、建立巡回法院、互联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加快形成涉外法治工作战略格局等方面,积累了一系列可复制推广的有益经验,以中国智慧、中国实践为世界法治文明建设提供了中国方案。

三、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推进法学“三大体系”建设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以下简称“三大体系”)起到学理支撑和智力支持的基础性作用。习近平同志历来十分重视法学“三大体系”建设。2016年5月,习近平同志作出“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的重要指示,强调包括法学在内的哲学社会科学必须增强理论自觉,加快推进“三大体系”建设;2017年5月3日,习近平同志在中国政法大学座谈会上就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特别是其中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人才体系作出明确指示。法学作为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加快构建法学“三大体系”是中国法学同仁的重要使命。只有构建更加完备的法学“三大体系”,才能培养出更多的优秀法治人才,才能更好地服务于法治中国建设的实践,才能更好地向世界发出中国的“法治声音”。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回答了法学“三大体系”建设何以需要以及如何落实等重大问题,指明了推进法学“三大体系”建设的价值立场、总体目标、具体方法和实践路径。

(一)法学“三大体系”建设的价值立场

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价值立场。加强法学“三大体系”建设本质上是为了培养更多的优秀法治人才,使其更好地服务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事业、服务于人民。习近平同志从执政兴国的战略高度来阐释“以人民为中心”的核心价值。他说:“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使法律及其实施充分体现人民意志。”法学“三大体系”建设与高校“立德树人”的教育宗旨关联密切,更需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宗旨,这是习近平同志对法学教育和人才培养工作的基本价值立场。


这种“以人为本”“法治为民”的价值立场,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始终保持对中国法治的制度自信、道路自信。习近平同志多次强调要以正确的态度和立场看待中国的法治问题,决不能以偏概全,脱离中国人民的历史和利益需求来看待法治问题。针对部分外国政要兜售西方法治的行径,习近平同志旗帜鲜明地予以回应:“我告诉他们,中国是一个法治国家,中国法治有中国特色,我们需要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但不能照搬别国模式和做法,最好不要用你们那套模式来套我们”。这种有力的回应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充满自信的集中体现。二是法学学科建设要强化文化自信、立德树人。中国的法治实践有自己的国情背景,也有非常丰富的历史经验和制度优势。“以人为本”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优秀因子,这些经验和优势构成中国法治建设的文化自信。习近平同志强调,中华法系的思想智慧已经深深融入中国人的文化理念之中,我们完全能以中国智慧、中国实践为世界法治文明作出贡献。在保持文化自信的基础上,要积极地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培育德才兼备的法治人才。这种格局宏大、目光长远的思想见地,对于促进“法治为民”无疑具有深远的意义。三是法学研究要立足实践、“德法双修”。习近平同志指出:“法学学科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教育要处理好法学知识教学和实践教学的关系。” 在这一思想的指引下,高校要注意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起来,以高度的理念自觉强化法学实践教学,主动打破高校与社会之间的体制障碍,努力把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更好地结合起来。通过强化实践教学,使广大师生亲身参与法治实践,在社会实践中了解人民的法治需求,实事求是地看待法治问题,使法学研究真正贴近社会、贴近群众。


这种始终将“法治为民”价值观贯穿于法学“三大体系”建设全过程的价值立场,把能否真正反映实践需求、反映人民需要,是否有利于法治的长远发展作为检验法学“三大体系”建设成效的试金石,坚定了法学体系建设的政治立场、道路自信、理论自信、文化自信和价值归宿,是“为人民服务”宗旨在法学“三大体系”建设中的具体展开,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价值立场的集中体现。

(二)法学“三大体系”建设的总体目标

形成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法学体系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目标指向。习近平同志立基于国家长治久安的理念,从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两个大局的战略高度,阐明了法学“三大体系”的总体目标。他指出:“要按照立足中国、借鉴国外,挖掘历史、把握当代,关怀人类、面向未来的思路,着力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在指导思想、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等方面充分体现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 法学“三大体系”建设是培养优秀法治人才、推动中国法治实践发展的重要基础,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底色,在此基础上努力提升法学在学术思想、学术命题、学术标准、学术观点、学术话语上的能力和水平。


“立足中国、兼收并蓄、面向未来、体现特色”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对法学“三大体系”建设的总体目标定位。“立足中国、兼收并蓄、面向未来、体现特色”的目标定位,首先体现在法学学科体系建设的基础性意义上。习近平同志对法学学科体系存在的问题把握相当精准,一针见血地指出:“法学教育和法治人才培养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比如,学科结构不尽合理,法学学科体系、课程体系不够完善;社会亟需的新兴学科开设不足,法学学科同其他学科交叉融合还不够,知识容量需要扩充;有的学科理论建设滞后于实践,不能回答和解释现实问题”。这体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对法学教育和法治人才培养工作的深刻洞见。解决法治人才培养工作存在的问题,首先得从根源上着手,从法学学科体系的完善上入手,使法学学科建设跟上时代的发展,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客观要求。


“立足中国、兼收并蓄、面向未来、体现特色”的目标定位,还体现在法学学术体系建设的布局上。习近平同志非常重视法学理论研究工作,他说:“没有正确的法治理论引领,就不可能有正确的法治实践”。法学理论研究不但要善于从实践中发现问题、剖析问题,而且要在此基础上积极提炼规律性认识,最终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事业提供科学有力的理论支撑。这些观点清晰地表明理论来源于实践,同时理论必须服务于实践的马克思主义哲学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基本观点,体现了习近平同志深邃的理论涵养和思想洞见。


在不断发展完善学科体系和学术体系的同时,习近平同志对中国特色话语体系建设始终持有高度的学术关怀和世界眼光。具体到法学话语体系建设问题上,习近平同志明确指出:“我们不能做西方理论的‘搬运工’,而要做中国学术的创造者、世界学术的贡献者”。这一目标定位,对于纠正当前法学学术研究存在的现实问题具有举旗定向的作用,深刻回答了应该以什么样的立场来言说中国法治、怎样言说中国法治的重大理论命题。


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对法学“三大体系”目标定位的论述还有很多,这些目标定位相互联系、浑然一体,是系统性思维具体运用的生动体现。把“立足中国、兼收并蓄、面向未来、体现特色”作为建设法学“三大体系”的总体定位,兼顾了法学发展的现实性与历史性、地方性与全局性、创新性与共识性等实践特征,扩展了法治体系的具体内涵,契合法学学科发展的规律,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战略意识与实践精神的完美结合。值得一提的是,在习近平同志关于法学“三大体系”建设相关理论的指导下,一大批诸如党内法规学、社会治理法治、网络法治等新兴法学学科得以建立,人工智能、智慧司法、人类命运共同体与国际法治等理论研究方兴未艾,中国法学的学科体系日益完善,法学理论研究百花齐放,向世界发出的法治声音越来越响亮,充分展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引领力与实践指导力。

(三)推进法学“三大体系”建设的实践路径

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三大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也是一项极为繁重的任务。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基于对中国法学学科建设的经验总结和对法学发展存在问题的准确把握,提出了构建法学“三大体系”的具体任务,这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上的具体体现。针对当前我国法学“三大体系”建设存在的短板,习近平同志在中国政法大学座谈会上强调,要加强党对法学“三大体系”建设工作的领导,在此基础上稳步推进法学“三大体系”的建设。


1.加强和改善党对法学“三大体系”建设工作的领导。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回答了法学“三大体系”建设由谁领导的问题,明确了改善党的领导是法学“三大体系”建设的根本保证。习近平同志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 只有在党的坚强领导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才能够更加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才会走得更加坚定,才能从根本上确保法治人才培养工作的政治方向,法治建设和法学理论研究才能有序推进。


对于如何加强党对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的领导,习近平同志进行了十分系统的论述,这些论述对于加强党对法学体系建设工作的领导亦具有重要的指示作用,主要体现在理念、体制、机制和政策四个方面。一是领导重视。习近平同志强调:“各级党委要把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政治领导和工作指导,一手抓繁荣发展、一手抓引导管理。” 具体到法学体系建设中,就是要求各级党委要把法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政治领导和工作指导,领导干部既要带头尊法、守法,也要积极做好法学工作的推动者。二是深化管理体制改革。习近平同志指出:“要深化管理体制改革,形成既能把握正确方向又能激发科研活力的体制机制,统筹管理好重要人才、重要阵地、重大研究规划、重大研究项目、重大资金分配、重大评价评奖活动。” 这就意味着法学“三大体系”建设要在改革中形成既能把握正确方向又能激发主体活力的体制机制,统筹管理好法学“三大体系”建设工作中涉及的人才配置、资源配置、项目申报、研究规划、责任分配、评价评奖等具体性活动,以良好的管理绩效来推动法学“三大体系”建设。三是统筹理论研究的两个布局。习近平同志指出:“要统筹国家层面研究和地方层面研究,优化科研布局,合理配置资源。” 将这一重要指示精神贯彻到法学“三大体系”建设上,要求我们既要在国家层面重视法学理论研究的布局,又要在地方层面重视和推进法学理论研究布局,处理好规模与结构、数量与质量的关系,增强法学研究能力。四是认真贯彻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习近平同志指出:“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要从人抓起,久久为功。” 以人为本是做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这就要求在法学“三大体系”建设过程中,各级领导要真正重视法治人才的培养,多为人才成长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形成“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法治研究局面。


2.统筹法学学科体系的整体设计。对于法学学科建设存在的问题,习近平同志指出:“解决这些问题,要统筹谋划、整体布局,该坚持的坚持,该改进的改进,该调整的调整,该创新的创新,使法学学科建设跟上时代发展,体现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客观要求”。习近平同志的这些指示为统筹法学学科体系的整体设计指明了方向,具有很强的实践操作性。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要促进传统学科的升级转型。当前我们法学学科体系划分主要是围绕法理学、宪法学、法史学、民法学、刑法学等14门主干课程进行设计的,这种设计为我国法学学科发展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为法治人才培养提供了有力的支撑,但是随着法治实践的发展,这种学科体系也显现出不足。习近平法治思想对此有清晰的阐述和分析,要求法学工作者积极促进法学传统学科的升级转型。二要推动新兴学科的发展。习近平同志指出,中国法学学科发展存在“社会急需的新兴学科开设不足”的问题。新兴学科的出现是哲学社会科学的发展规律和必然要求,也是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体系的重要任务。法学学科体系的发展会对法治建设产生直接的、普遍性的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进行了深入思考,提出要从实践需求着手,努力完善创新中国的法学体系的要求,这对于推动新兴法学学科的发展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三要加快交叉学科的创设。习近平同志指出:“法学学科同其他学科交叉融合还不够,知识容量需要扩充。”交叉学科的发展,是法学知识体系、理论体系、学术体系创新发展的必由之路和重要突破口。党的十八大以来,社会治理、网络治理、人工智能规制、金融法治等新兴交叉学科迅速发展,这是习近平法治思想战略远见的生动体现。


3.提升法学理论研究的自主性。习近平同志指出:“我们的哲学社会科学有没有中国特色,归根到底要看有没有主体性、原创性。” 法学学术体系是法学“三大体系”的核心和基础,只有以中国法治实践为研究起点,提出具有主体性、原创性的理论观点,构建具有自身特质的法学学术体系,中国法学才能形成自己的特色和优势。理论的生命力在于不断创新,没有一成不变的理论。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提升法学理论研究自主性的阐述,对深化法学理论研究无疑具有很强的实践促进价值。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法学学术研究取得了丰硕成果,一大批具有中国特色的学术概念、理论范式得以提炼,中国法学研究的学术自主性得到很大提升,这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深远的指导意义。


4.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话语体系的感召力。习近平同志十分重视话语体系的建设,他指出:“要善于提炼标识性概念,打造易于为国际社会所理解和接受的新概念、新范畴、新表述,引导国际学术界展开研究和讨论”。这一阐述具体到法学话语体系建设中,就是要不断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话语体系的感召力。法学学科的话语感召力不仅有赖于学科理论和概念的科学性、准确性,而且有赖于对中国法治理论自主性的认同和主动传播。因此,要在强化法学理论研究的组织和交流上下功夫。习近平同志指出:“要聚焦国际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推出并牵头组织研究项目,增强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国际影响力。” 这一阐述对于推动中国法学的话语体系建设无疑具有重大的促进作用。

注:编辑时隐去了注释,原文可于中国知网和法商研究编辑部官网http://fsyj.zuel.edu.cn下载。


——公众号编辑   杨  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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